运市监函〔2022〕17号
发表时间:2022-08-30 15:05

  关于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1014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马凯峰人大代表:

  您好,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取缔中心城区废品收购站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运商市〔2021〕9号文件精神,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依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进行监管,开展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工作。多次组织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排查、摸底,帮助、督促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接收到您建议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运城市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经营范围内含“废品收购”的各类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主体进行无照经营行为的专项排查治理。

  一、盐湖区“再生资源回收”排查情况

  截至目前,盐湖区经营范围含“再生资源回收”的市场主体272户,含“废品收购”的市场主体55户。经调查盐湖区建材巷与铁道交叉口目前存在16家“废品站”,其中10家有营业执照,我们对其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6家废品存放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仅为个人捡拾存放废品,没有发现其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无照经营行为。

  二、再生资源回收(废品收购)行业管理的具体职责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运商市〔2021〕9号文件规定,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疏赌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公安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再生资源回收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关于取缔城市中心城区“废品收购站”的建议

  依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运商市〔2021〕9号文件精神,建议由政府主导相关部门配合,出台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城市规划、管理,环境污染的防治等相关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实施综合监管,从源头治理开始,严把登记注册关,做到依法依规取缔城市中心城区“废品收购站”。对于正常经营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无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市政府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