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8期)
发表时间:2023-07-26 14:08

  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海龙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海龙蔬菜店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8日,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计)、铬(以Cr计)、多菌灵、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海龙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20公斤,货值8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海龙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所有销售商品进行检查,避免出现类似问题。所有商品进货相关证件、相关票据严格取票,做到有据可查。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5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农业农村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海龙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

  (2)进行教育。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选择质量更有保障的供应商,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的出现。

  二、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李娟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李娟蔬菜店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6日,经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李娟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48公斤,货值97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李娟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对所有销售商品进行检查,严格遵守进货查验制度。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6月2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农业农村部门。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街道李娟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

  (2)进行教育。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选择质量更有保障的供应商,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的出现。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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