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发表时间:2023-05-30 16:21

  近期,在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府店销售的核桃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府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7日的1批次核桃,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核桃共购进210公斤,货值251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府店在购进该批次核桃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及时发出召回该商品通知,落实消费者退货退款义务。2、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保障销售货品质量合格;3、严格筛选供货商,供货商各种证、照、票据必须齐全,采购要及时积极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做好出库记录。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2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临猗县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

  二、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3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二甲戊灵、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27公斤,货值19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及时发出召回该商品通知,落实消费者退货退款义务。2、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保障销售货品质量合格;3、严格筛选供货商,供货商各种证、照、票据必须齐全,采购要及时积极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做好出库记录。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广东湛江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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