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市1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大李蔬菜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大李蔬菜店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的1批次辣椒,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大李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20公斤,货值1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大李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及时发出召回该商品通知,落实消费者退货退款义务。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2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盐湖区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大李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二、运城经济开发区建德菜摊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经济开发区建德菜摊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经济开发区建德菜摊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3公斤,货值42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开发区建德菜摊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及时发出召回该商品通知,落实消费者退货退款义务。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盐湖区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经济开发区建德菜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
三、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长明青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长明青菜店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2日,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长明青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6公斤,货值29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长明青菜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及时发出召回该商品通知,落实消费者退货退款义务。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夏县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东城新区长明青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
四、运城经济开发区运兴蔬菜摊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经济开发区运兴蔬菜摊销售的辣椒,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经济开发区运兴蔬菜摊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辣椒共购进10公斤,货值44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开发区运兴蔬菜摊在购进该批次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山东省青州市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经济开发区运兴蔬菜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
五、运城经济开发区运兴蔬菜摊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经济开发区运兴蔬菜摊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4日,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经济开发区运兴蔬菜摊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23公斤,货值13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经济开发区运兴蔬菜摊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经济开发区运兴蔬菜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
六、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小庄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小庄菜店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小庄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32公斤,货值15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小庄菜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夏县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小庄菜店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
七、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大李蔬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大李蔬菜店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3日,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大李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20公斤,货值1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大李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盐湖区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大李蔬菜店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八、运城市盐湖区中城红霞鲜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中城红霞鲜菜店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1日,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中城红霞鲜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7.5公斤,货值4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中城红霞鲜菜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立即对出现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整改,更加严格的进行进货查验。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1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宁夏灵武市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中城红霞鲜菜店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和进行教育。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选择质量更有保障的供应商,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的出现。
九、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蔬菜批发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蔬菜批发店销售的姜,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蔬菜批发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姜共购进30公斤,货值27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蔬菜批发店在购进该批次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2月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伟伟蔬菜批发店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
十、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壹加壹副食店销售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壹加壹副食店销售的长豆角,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5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壹加壹副食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长豆角共购进13.5公斤,货值94.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壹加壹副食店在购进该批次长豆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对所有销售商品进行检查,避免出现类似问题;2、严把进货关;3严格进货查验制度。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并提交整改报告。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22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壹加壹副食店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和进行教育。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选择质量更有保障的供应商,坚决杜绝不合格产品的出现。
十一、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府店销售的韭菜,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8日,经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韭菜共购进27公斤,货值191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府店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及时发出召回该商品通知,落实消费者退货退款义务。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广东湛江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9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
十二、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散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散香蕉,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4日,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散香蕉共购进100公斤,货值59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散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1、及时发出召回该商品通知,落实消费者退货退款义务。2、加强员工食品安全意识,保障销售货品质量合格;3、严格筛选供货商,供货商各种证、照、票据必须齐全,采购要及时积极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做好出库记录。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广西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3、依法处罚情况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运城市万佳乐商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免于处罚。其原因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免于行政处罚规定。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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